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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调处的程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专利的作用越来越被重视,与此相对应的是专利纠纷也多了起来。此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则要通过正常的程序对这些纠纷进行调解处理,这个调解过程一般应通过以下程序。
  首先,要审核请求调处的资格及需要符合的条件。要求请求人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理由,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无仲裁约定,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理范围和受理事项,在专利调处的两年有效期内。

  其次,作出是否中止处理的决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方案之后,被请求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无效的,应当书面通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并可以申请中止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是否中止处理,应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如果被请求人要求中止处理的理由充分,则中止处理,如果理由不充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将不中止处理,并经审查后作出是否侵权的处理决定。

  第三步,调查、封存或暂扣有关证据与物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纠纷案件后,有权主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封存或暂扣与涉嫌侵权行为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账册等原始凭证。也可以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封存或暂扣与案件有关的货物、材料、专用工具等物品。请求人申请采取封存或暂扣措施的,必须提供担保。被请求人提出反担保时,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可解除封存或者归还暂扣物品。

  调查、封存或暂扣有关证据与物品这一程序,各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规定有所不同,具体实施时应按当地的在关规定实行。

  第四步,调解并作出处理决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可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的内容包括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工具及侵权产品等。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起诉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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