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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能与娃哈哈之间的诉讼

时间: 创业案例分析 达能与娃哈哈之争分析
    已进入诉讼阶段的达能娃哈哈商业纠纷推进缓慢。在娃哈哈相关企业诉外方高管违反《公司法》一案上,娃哈哈表示,目前达能方以多种理由推迟接受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另外,代表娃哈哈的中方股东已经就合资公司董事会改选范易谋为董事长的决议提起诉讼,称决议无效。而达能以追加第三人为由,导致案件庭审暂停。
  
  “达能采用了先打‘程序’再打‘实体’的应对策略。这种拖延战术在诉讼案中十分常见,并极有可能对案件产生实质性影响。”一位法律专家称。
  
  达能拒收起诉书
  
  据娃哈哈方面介绍,自1996年至2006年,娃哈哈与达能先后在中国投资39家合资企业,合资公司均以达能为大股东,娃哈哈和部分合资企业所在地的其他投资者为小股东。目前达能委派到公司的董事为范易谋、嘉柯霖和秦鹏。
  
  因三位外方董事同时担任乐百氏、汇源、益力等多家与合资公司竞争的企业董事或董事长职务,娃哈哈达能的合资公司中方股东以外方董事违反《公司法》为由,于7月初在沈阳、吉林、桂林等地对三位外方董事提起诉讼。
  
  但据娃哈哈相关人士介绍,沈阳、吉林两地中院工作人员将起诉书送到达能亚太(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处,但在开庭前,法院接到达能方回复称,公司“无权,也无义务签收并转交司法文书。”两地原定开庭日期因此推迟。
  
  沈阳方面,被告秦鹏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该案不应由沈阳中院审理。”一位知情人士称,部分法院无权对外籍人士进行审理可能是达能提出异议的依据。
  
  达能提出追加第三人
  
  另外,鉴于2007年6月,宗庆后提出辞去合资公司董事长之职,达能召集合资公司董事会,在中方董事拒绝签字的情况下,以多数董事同意为由,通过了“选举范易谋为合资公司董事长”,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在7月就此分别向各合资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决议。达能也已经以合资公司的名义应诉。但在9月19日(案件开庭日)前一天傍晚,达能向法院提出追加外方股东金加公司为第三人。法院依法暂停了案件的庭审,原因是需要先审查被告申请。
  
  法律人士解释,所谓追加第三人是指当第三方对诉讼争议的对象有独立请求权时,该第三人可以凭借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或者是若判决结果对第三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该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就达娃之争而言,追加外方股东为第三方,可能令外方在辩护时增加主动。
  
  而提出管辖异议是在诉讼过程中从程序角度拖延诉讼进程的做法。“有时这种迂回战略会对诉讼带来实质影响,比如将管辖地修改至对自身有利的区域等。”
  
  屡见不鲜的迂回战术
  
  其实,这种迂回战略在达娃双方都曾上演。就达能于美国起诉娃哈哈相关人士一案,也出现过被起诉人没有接收起诉书的情况,达能最终根据海牙公约,选择由中国司法部国际司法协助中心代为送达。“这件事情也不会拖延太久,总会走完程序。”该人士表示。
  
  此前,在合资公司《商标转让协议》的仲裁案上,重走程序的做法也曾出现。7月底,达能律师团与媒体见面,认为1996年签定的《商标转让协议》不仅没有被国家商标局驳回,甚至仍然在正常的申报阶段,并要求再次向国家商标局递交申请。这一要求为达能后续动作提供了更多时间。近日,达能为大股东的合资公司以“不同意其与娃哈哈集团间的商标转让”为由,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告上北京一中院法庭。
  
  “到目前为止,达娃之争已经演变成两大律师团的诉讼战术对决。事情发展会有怎样的结局,目前还远未清晰。”分析人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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