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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专利法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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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专利法的客体
专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为“发明创造”,但专利法并不是对任何发明创造都加以保护。一般来说,能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满足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该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保护范围,各国的专利法对保护范围都有明确的规定;二是其符合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即具有“专利性”,通常称为“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这就是说,我国专利法的客体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美国、加拿大等国专利法规定其保护的客体为发明、外观设计和植物品种。

(一)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指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概括地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的外表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或者两者的结合。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只适用于一类产品,若有人将其用于另一类产品上,不视为侵犯外观设计利权。例如,地毯图案的设计,专利权只适用于地毯类的外观设计。如果有人将相同图案用于衣料上,不视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因此,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需要指用于何类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中所述的产品,既可以是整体或整机,例如,电视柜、手提箱、 保温瓶、收音机、手电筒等;也可以是某种整体或整机的可以拆装的,具有独立存在功能的零部件,例如,鞋跟、保温瓶塞、笔卡、拉链、按钮等。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都涉及产品的形状,两者的区别是,实用新型专利主要涉及产品的结构构成,而外观设计专利只涉及产品的外表。

(二)发明专利

发明专利,是指利用自然规律作用的具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发明,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这种新技术方案必须是能解

决具体课题,并能实现的方案。发明专利可分两大类:

1.产品发明专利,有时又称“物品发明专利”。因为除了有固定形状的物质产品(如机器、设备、用具等)外,还有一些无固定形状的物质产品(如液态、气态、粉末状物质等),它们都是物质,有化学物质、混合物质、化学反应的中间物质。总之,是指自然界原来不存在的人造物质。

2.方法发明专利,如生产制造方法、测量方法、通讯方法、化工配方、工艺流程等。这些方法均指利用自然法则方法。对于一些纯属智力、精神活动的优化方法、新的管理方法或仅基于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如各种广告宣传方法是不能申请专利保护的。

(三)实用新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这种专利的技术水平比发明专利要低一些,只要求与已有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往往是指那些小改小革项目,一般也称“小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具备一定形状构造的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及没有一定形状的物品发明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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