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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当老板的感觉

个人独资企业,也称个人业主制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并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这类企业往往规模较小,在>小型加工、零售商业、服务业领域较为活跃。

个人独资的优势首先表现在企业在经营上的制约因素少。开设、转让与关闭等,一般仅需向工商部门登记即可,手续简单。业主在决定如何管理方面有很大自由,经营方式灵活多样,处理问题简便、迅速。由于是个人独资,有关企业销售数量、利润、生产工艺、财务状况等均可秘密,这无疑有助于企业在竞争中保持优势。而且,与法人企业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不需双重课税,税后利润归个人所有,不需要和别人分摊。另外,对投资者而言,他们在经营企业中获得的主要是个人满足,而不仅仅是利润,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特有的优势。然而,个人独资企业也存在无法回避的劣势,主要是由个人负无限财产责任。当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法律规定企业主不是以投资企业的财产为限,而是要用企业主个人的其他财产来清偿债务。也就是说,一旦经营失败,企业主就有可能倾家荡产。

合伙制:互信至关重要

合伙制企业,也称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性组织。合伙人可以采取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务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合伙制企业的数量不如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多,一般在广告、商标、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股票经纪人、零售商业等行业较为常见。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合伙企业的资金来源较广,信用度也大有提高,因而容易筹措资金,如从银行获得贷款,从供货商那里赊购产品;合伙的业主集思广益,增强了决策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

市场竞争力。不过合伙企业也有劣势,首先是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使其家庭财产具有经营风险,因此合伙关系必须要以相互之间的信任为基础;其次是企业的存亡因素过于集中,如果合伙业主产生意见分歧,互不信任,就会影响企业的有效经营。第三,产权不易流动,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人不能自由转让自己所拥有的财产份额,产权转让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同时,接受转让的人也要经过所有合伙人的同意,才能购买产权,成为新的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风险有限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适合于中小企业,是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法人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有限责任制度。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要依法宣布破产。这就从制度上保护了投资者、经营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分散风险的同时,加速了资本集中。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资本额作出明确规定,并由全部股东认可,否则公司不能登记成立。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相关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少于30万元;以商业批发或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少于50万元。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确保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规规定程序进行,资本金投入就不能像企业贷款那样到期还本付息,只能通过利润分配形式取得回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

募集股份、发行股票;不能募集设立,只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出资人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这就促使投资人敢于分散投资,通过优化投资组合取得最佳的投资回报;从公司的角度而言,也可以吸纳多个投资人,促进资本的有效集中,而且产权主体多元化,必然促使公司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公司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公司经营稳定,有利于企业扩张。

有限责任公司当然也有劣势,首先是双重纳税。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范围和规模一般不会很大,难以适应大规模的生产经营需要;由于产权不能充分流动,企业的资产运作也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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