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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扩张中的税收筹划

时间: 店铺经营 公司扩张中起先导作用的经营环节一般是
公司扩张中的税收筹划
近几日,一家小有规模的公司老板来京考察,与笔者大谈其公司的发展蓝图。他说,他准备在全国各大城市设立分支机构,全面开拓市场,目前有关的市场调查和前期资金筹集工作正紧张地进行着。
  在为他高兴之余,笔者问道:“在这项重大战略选择之前,有没有考虑过要进行配套的税收筹划工作。”
  他不禁有些茫然,奇怪地问道:“税收筹划与此有关系吗?有什么必要吗?”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有许多这样的公司,他们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基于稳定供货渠道、开辟新的地域市场或方便客户服务的考虑,不可避免地需要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这也是企业扩张的必由之路。但其中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性质的不同,将决定公司所得税的缴纳方式,又会进一步影响到公司的整体税负水平,因此相关的税收筹划是非常必要的。
  根据税收法规规定,公司分支机构所得税的缴纳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分支机构独立申报纳税;另一种是分支机构集中到总公司汇总纳税。采用何种形式纳税关键取决于公司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义务人。这样,受公司分支机构可能存在的盈亏不均、地区税率差别及资金控制等因素影响,不同缴纳方式会使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整体税负水平产生较大的差异。
  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又对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认定作了具体规定,即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核算三项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在此项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了选择分支机构独立性的可能,也具备了筹划所得税纳税方式的空间。
  在某种情况下,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江苏省一家公司在北京和上海分别有一销售代表处,这两个代表处不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年所得额汇总到公司集中纳税。1999年末,内部核算表明,上海代表处盈利100万元,而北京代表处亏损50万元,公司总部盈利150万元,假设不考虑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因素,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该公司1999年应缴所得税为66万元(100-50+150)×33% 。
  在这个例子中,若两分支机构为独立纳税义务人,实行单独纳税的话,那么,1999年该公司当期应缴所得税共82.5万元(150+100)×33%,北京分公司的亏损只能留至下一年度弥补。在这种情况下,汇总纳税方式降低了公司当期税负。
  另外,若总公司适用较低所得税税率,而其分支机构计划设立在较高税率地区,汇总纳税会绝对减少公司所得税税负。
  在税收筹划中,为降低分支机构的独立性,汇总纳税由于往往会统一使用总部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这样非常有利于总公司调度和控制各类资金,保持财务制度的统一性。
  尽管汇总纳税有上述的种种好处,但是独立纳税在另外的一些情况下优势也很明显。现实中有过这样的一个例子,河南一家生产水泵的集体企业,近几年效益一直很稳定,其适用所得税率为33%。1998年末,随着其产品在东北市场上逐渐打开市场,该厂决定在大连设立销售公司,独立核算盈亏,独立纳税。1999年末,厂核算结果表明大连的这家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适用27%的优惠税率,应缴所得税为2.43万元,而若是汇总到总公司就这部分所得则需多缴纳0.54万元。在这个实例中,如果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适用优惠税率的话,独立纳税所带来的税负减轻就会更有效果了。
  在现实中,情况会较复杂,但只要在企业规模扩张时,正确运用现行税收法规政策给予的所得税纳税方式通过税收筹划,科学预测,理性决策,就可以合理合法降低税收成本,争取到更多的发展所需资金,更快更好地走良性发展道路,这也符合国家政策导向。
  笔者完成该稿后拿给这位老板看,他看完后感慨道:“没想到这里面还有这么多需要考虑的,回去之后我真该好好就公司的情况筹划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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