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创业开店 > 店铺经营 > 如何运用技术开发费政策进行所得税筹划

如何运用技术开发费政策进行所得税筹划
 技术开发费又被称作“三新”开发费,它是指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盈利工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会计上,上述技术开发费可全部计入企业管理费用,减少当期会计利润;税法上,对这一块也允许冲减当期应税所得额,但由于规定的多样性,如何运用其来进行所得税筹划就值得好好研究。

    一、利用扣除技术的所得税筹划

    扣除技术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技术之一,扣除的内容是指从计税金额中允许扣除的项目,其要旨为尽量使扣除额、宽免额或冲抵额为最大化,从而使纳税人当年或以后年度税负减少。

     税法规定,盈利工业企业发生的上述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除当年发生额准予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据实扣除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再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如何运用扣除技术进行税收筹划,使技术开发费的增长比例达到10%以上,来换取50%纳税收扣除额,从而达到减少当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例1:某工业企业内设的科研所有10个研究人员,上年度发生技术开发费200万元,本年度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215万元。由于增长比例只有7.5%,低于10%,所以该企业只能对215万元的技术开发费据实扣除外,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的规定。但是,企业若在年终给每个研究人员增加5000元的年终奖金,这一情况则发生变化:企业除能得到调动研究人员工作积极性的好处外。还可享受到税收上的好处。现在企业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已为220万元(215万元+10×0.5万元),比上年增长10%,可享受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50%的规定,加计扣除的金额为110万元,直接减少企业所得税=110万元×33%=36.3万元。若减去多支出的5万元奖金,经济上净得到36.3万元-10×0.5万元=31.3万元的好处。如果把增发的年终奖可抵减所得税10×0.5万元×33%= 1.65万元也考虑进去,直接减少的当年企业所得税=36.3万元+1.65万元=37.95(万元),实际得到经济上的好处为31.3万元+1.65万元=32.95万元。

    由此可见,企业在当年应税所得领大于或等于当年技术开发费的50%,应尽量使当年技术开发费增长比例达不到10%,从而运用加计扣除50%来抵税是十分明智的选择。
二、利用扣除顺序的所得税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抵扣。另外,税法也规定了企业当年度产生的亏损,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额进行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那么,纳税人如果当年既有以前年度亏损需弥补,又有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时,哪种顺序能使所得税更少呢?这要视以前年度亏损是上年度亏损还是5年前的亏损而定。

    (一)以前年度亏损为上年度亏损:

     例2:某工业企业2003年收入200万元,销售成本60万元,期间费用20万元(未包括技术开发费),允许扣除的税金30万元,损失10万元,另外,当年技术开发费支出50万元。已知上年度亏损20万元,上年度的技术开发费支出为40万元。问该企业应采用哪种扣除顺序有利?

    由于2003年技术开发费比2002年增长的比例=(50-40)/40=25%,超过了10%,所以从2003年应税所得额中可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最多为5

0万元×50%=25万元。

     顺序一:先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的50%;然后再补亏。则2003年应税所得额=200-60-20-30-10-50-50×50%=-15(万元)。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为0.这里“-15万元”指的是2002年的亏损在2003年仅弥补了5万元,还有15万元未弥补。根据税法规定,剩余的15万元亏损可用 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的应税所得额进行弥补。这种顺序能充分利用扣除额,使2003年度所得税额为0,并尽量减少了2003年以后年度的所得税额。

    顺序二:先弥补2002年度亏损,然后再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则2003年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200 -60-20-30-10-50-20=10(万元)。由于税法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不得超过应税所得额,故2003年允许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为10万元,即2003年最终的应税所得额=10-10=0(万元),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为0.这种顺序能使2003年企业所得税额为0,但不能减少 2003年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额,从而不能减少这些年份的企业所得税额。

    通过比较,企业应该先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的50%,然后再补亏的顺序。

    (二)以前年度亏损为5年前发生的亏损:

    例3:如果把上例中2002年度亏损20万元改为1998年度尚有未弥补的亏损2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看看不同的顺序对连续年度的所得税有何影响。
顺序一:先加计知除技术开发费的50%,再补亏。则2003年度应税所得额=200-80-30-10-50-50×50%=-15(万元)。当年应纳所得税为0.这里“-15万元”指的是1998年的亏损在2003年尚未补完的数额,根据税法规定,这亏损额已到了5年亏损弥补期的最后一年,将不得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即纳税人从2004年开始不能用它来冲减所得额,减少所得税。

    顺序二:先补亏,开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的 5

0%。则2003年弥补完亏损后的应税所得额=200-80-30-10-50-20=10.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年应税所得额10 万元,所以2003年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后的应税所得额=10-10=0,当年应纳所得税为0.加计开发费中有50×50%-10=15万元,在当年和以后年度都不得再扣除,即纳税人从2004年开始不能用它来冲减所得额,减少所得税。

    通过比较,在当前年度亏损为5年前发生的亏损时,上述两种顺序对企业当年所得税和以后连续年度的所得税都无影响。

    三、自行开发还是资助开发的所得税筹划

     自行开发同资助开发的区别在于自行开发成本高,对科研成果有独占使用权,而资助开发则成本较低,但对科研成果无独占使用权。税法对二者的规定也不同:对于纳税人当年自行开发的“三新费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也属于“自行开发”范畴),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扣除。扣除后应税所得额如果为负数,该亏损额可在以后不超过5年的时间里结转抵扣;对于纳税人当年资助的科技开发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上述规定,对纳税人当年所得税多无影响,但对以后年度的所得税影响却不同。

    例4:某工业企业2003年收入500万元,销售成本250万元,期间费用120万元(不含技术开发费用),税金80万元,损失20万元。另外,有技术开发费用40万元。2004年收入700万元,销售成本350万元,期间费用150万元(不含技术开发费),税金110万元,损失10万元,无技术开发费。上述两年均无其他调整项目,计算2003年、2004年应纳所得税。则:

    2003年应税所得额=500-250-120-80-20-40=-10(万元)

    2003年应纳所得税=0

    这里的“-10万元”指的是

当年产生的技术开发费尚未扣除的部分,按税法规定,可用2004年税前所得额进行弥补。故弥补2003年亏损后,

    2004年应税所得额=700-350-150-110-10-10=70(万元)

    2004年应纳所得税=70×33%=23.1(万元)
  例5:如果把例4中“有技术开发费用40万元”改为“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进行技术开发的费用支出为4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再计算2003年、2004年应纳所得税。则:

    2003年应税所得额=500-250-120-80-20-40=-10(万元)

    2003年应纳所得税=0

    这里的“-10万元”指的是当年应税所得额不足抵扣资助科技开发费用支出的部分,按税法规定,不得结转抵扣。故,

    2004年应税所得额=700-350-150-110-10=80(万元)

    2004年应纳所得税=80×33%=26.4(万元)

    通过比较,得出自行开发(含委托开发)产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2004年比资助开发非关联单位产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可节减企业所得税26.4-23.1=3.3(万元)。故从税收的角度进行考虑,纳税人应选择自行开发(含委托开发)。

    四、选择资助对象的所得税筹划

     如果纳税人无法自行开发,而决定资助开发时,那么选择谁为资助对象就需认真考虑。因为税法规定: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加计扣除的办法。

    由此可见,如果单纯从税收的角度来考虑,资助非关联单位的技术开发费可起到抵税的作用,尤其可抵减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所以,纳税人如果财力不够雄厚,也并不介意是否独占使用科研成果时,应选择资助非关联单位。

上一篇: 网吧经营的重点 下一篇: 我国商业银行的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