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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就业常识

加拿大就业常识
雇工标准:标准工作时间:加拿大的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天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超时必须获得补偿。超过八小时,再三小时以内,一倍半工资,三小时以上,两倍工资。

休息时间:雇员每连续工作五小时后,至少三十分钟的休息。
工资发放及扣除:至多每半个月发一次薪水,并且不得迟于该段时间后的八天。量词发薪的间隔不得超过十六天。发放薪水时,回强制扣除部分金额,用于表现和预付税款。

失业保险(UI):因为公司原因被解雇,患病或生育而不能工作时,可从全国失业保险计划(UIC)获得失业保险。获得保险者必须已连续缴纳保险二十周以上。

假期及薪金:凡是全职工作人士与工作一年以后,可获得两周有薪假期。经过连续工作五年后,每年可获有薪假期三周。

产假:雇员不得因怀孕而解聘。其可获无薪假期,继续其退休金和医疗福利。并于产假结束后返回原工作岗位。在产假中的雇员可申请失业保险福利而获得约15周及最高薪金60%的福利金。

工时与工作环境

    加拿大是一个职业自由的国家,没有铁饭碗之说,人们完全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职业,也可能因找下到工作而失业。加拿大劳工法例和各省的雇佣标准法都是保护雇员利益的,雇员的权力包括,一天8小时、每周五~六天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就要领取加班费;各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同,一般在每小时 5~5.4加元左右。只要雇员在受雇3个月后,可享受法定节假日;如果加班,工资一律加一倍半。雇员享受带薪休假期。男女同工同酬,雇主不能歧视女性。

    加拿大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法规定,雇主必须为职工提供健康和有安全保证的工作场所。例如,雇有20人以上的建筑工地,必须由职工选出一名健康和安全代表;任何超过20个职工的工作地点必须成立健康和安全委员会。当然办公室、图书馆、剧院、商店等处所除外。

    当劳工部长认为某个工作环境有危害时,可以下令成立一个或几个联合健康和安全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受职

业健康和安全法保护的职工,可以拒绝去做不安全的工作,当然此条例不适用于警察、消防队员,也不适用于拒绝工作就会危害他人性命和安全的工作(如医疗等工作)。在调查职工拒绝工作事件时,职工有权要求健康和安全委员会的成员和代表,以及其他职工代表在场。职工依法要求执行健康和安全法以及其它劳保条例时,雇主不得处分、威胁或解雇职工。

工会与罢工

    加拿大的全国性工会组织是加拿大劳工总会,各省有劳工联合会,各城市和地方有地方工会,加拿大的工台作为一个职工组织,在经各省劳工关系委员会的认可和雇主自动承认后,就具有谈判的权力。工会代表职工同雇主就工资、工时、福利、工作环境和劳资纠纷等进行谈判,并代表职工向政府表达对税收、失业、保险和退休金等事项的意见。加拿大的许多行业都有工会,尽管不包括所有的行业。职工参加工会及其活动,是正当权利并受法律保护。如果雇主因职工参加工会而加以歧视或排斥,职工或工会可以向各省的劳工关系委员会申诉。每个工会都有自己不同的会章和附则,并据此组织起来和管理。

    工会与雇主之间就工资、福利和工作环境等进行谈判,所签订的书面协定称为合同或集体协定。这种协定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支配劳资关系,一般为期两年左右。在此期间罢工是不合法的。工会会员或小组如果有不满意的地方可以投诉。一般协定中都有投诉的规定。未经工会批准或违反合同的自发罢工为\\\"野猫罢工\\\ "。合同期满时,工会和雇主要谈判新的合同,如果谈判破裂,双方可请省政府派人来调解。若仍不能达成协议,工会会员可以投票决定罢工与否。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罢工才是合法的。在谈判过程结束之前,工人罢工和雇主停工都是非法的。

失业保险金

    绝大部分在加拿大工作的人都要缴失业保险基金,每次发工资时按比例自动扣除,同时雇主也缴纳这笔基金,联邦政府更是拨款并执行这项计划。所以,在职工失业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费。但不受

雇别人的自雇者不能领取。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条件是:有能力并有时间工作,但找不到工作,在过去五十二周内或自上次申请失业保险费后工作满十至二十周,在这十至二十周的工资中扣除了失业保险基金。

工伤补偿

    加拿大政府的工伤补偿法规定,职工因工受伤应得到补偿。工伤补偿法的条例由工伤补偿局具体贯彻执行。该局每年按规定向雇主征收费用,以赔偿受伤工人。如果职工因工死亡,给家属付抚血金。如果发生工伤事故,除了急救以外。应立即向当地的工伤补偿局报告,工伤补偿由工伤发生后的第一天或不能工作的那天算起,赔偿的金额主要根据工资因素而定。永久伤残的津贴由工伤补偿局的医生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如果受伤者不满意工伤补偿局的决定,可以上诉。

工作许可

    外国人来加拿大工作并非容易之事,因为加拿大法律对此有严格限制。一般来讲,外国公民打算来加拿大工作必须持有加拿大政府签发的工作许可证,或者符合移民条件来加拿大永久居住。

    工作许可证的申请 工作许可证允许外国公民在加拿大工作三年时间,它限于特定的工作职位和特定时间,必须在进入加拿大之前获得,如加拿大驻北京大使馆可以签发工作许可证。少数几种特殊行业不须办理工作许可证,如外交人员、外国记者以及特定情况下的艺术工作者等。 要取得工作许可证,首先要由作为雇主的加拿大公司同加拿大劳工局出具聘用书,然后该劳工局从两方面审查:

    1.该职位雇佣了外国人下会影响加拿大公民的就业机会,也就是说该职位找不到经过必要训练和具有所需经验的加拿大人来担任这种工作。通常这是很困难的,就大多数工种来说,总有可能找到胜任的加拿大人。这种法律规定也有例外,如果加拿大政府和外国政府之间协议规定在某种特殊情况下该外国公司的公民可来加拿大工作。

    2.是被供养雇佣的外国人符合健康、身份、安全和其它方面的要求。审批过程最长可达半年。

    下述特殊情况也可免去上述审批的过程。如果移民局官员认为,某个外国人

的被雇佣会为加拿大人的就业带来好处,如调到加拿大企业工作的外国公司将担任高级管理职务。在极少数情况下,外国公民来加拿大工作不须获得工作许可证。例如外国企业或政府的代表来加拿大不超过90天,目的是推销而下是直接向公众出售货物。这种规定就使外国贸易公司派其雇员来加拿大30天,通过某一加拿大经销商安排公司产品的展销。为此,外国公司的雇员只须获得访问签证,而不须申请工作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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