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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创新研究 
  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创新指农业政策性金融针对影响自身发展存在的问题,摒弃旧有的不适于生存和发展的条条框框,继承传统的精华,吸收国外先进的经验,不断地在制度上加以创新,以使其得以健康发展。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从成立以来,积极配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取得了政策性银行对农业和农村经济支持的显著成效,彰显了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生存空间。但目前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创新仍是浅层的,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创新滞后、匮乏,致使金融效率低下。
  1、加强金融立法建设,为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加强金融立法建设,为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创新及金融创新提供有力的法律基础。应加快制订并出台政策性银行法。从法律上规定政策性银行的性质、职能和业务范围等等。规范同政府、财政、中央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关系,明确政府通过政策、立法对农业政策性银行进行管理,防止财政、企业挤占挪用政策性信贷资金,保证其经营管理上的相对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并在其职权范围内不受行政干预,从而为加强政策性信贷资金的监管提供坚强的法律后盾。立法应充分考虑防范风险的要求以及国际金融法规的惯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2、把握农业政策性金融特性,不断强化农业政策性金融创新主体的作用,充分认识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性质。首先要牢牢把握“三性”原则,克服“两化”倾向。“三性”原则即:政策性、安全性、保本微利性。政策性银行要讲政策,这是根本,在讲政策的同时,要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同时,在经营上,要实现保本微利。在“两化”上,防止政策性银行商业化倾向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化倾向。按照政策取向,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和商业银行竞争,这是和商业银行的最大区别。其次,要强化农业政策性金融主体的创新作用。变政府供给主导型强制创新为农业政策性金融主体自发性创新,强化其创新主体作用,进一步调动农业政策性金融主体的创新积极性,激活其内在的创新能力,焕发其旺盛的创新生命力。同时,要尽快调整金融观念和制度理念,加大金融制度创新力度,形成一种开放性的、长远性的、系统性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创新机制,为农业政策性金融创新营造一种良好的外部环境。
  3、健全农业政策性金融经营管理模式。一是在监管方面,应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监管经验,积极构建市场化的、国际化的、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模式,更多地运用最新的电子及通讯技术进行非现场的金融监管,实行实时监控,以此来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二是实行综合经营。综合经营并非像商业银行的保险、证券、信贷等综合经营,而是在其业务范围之内的经营项目上的综合经营,相对于单一的经营项目而言是综合的。实行综合经营制度的目标在于通过实现综合的比较利益,从整体上提高农业政策性金融运行的效率,通过综合经营,能更好地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中介的职能,向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金融服务,实现信息和监督成本最小化,减少经营风险,获得生存发展的巨大空间。目前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过于单一,信贷结构不合理,信贷风险和收益严重不对称,因此,急需开拓新的业务,通过多业务经营,取得经营上的比较效益和规模效应。
  4、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对农业政策性金融而言,只有坚持和加快金融创新,与时俱进,才能从容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发展的竞争与挑战。要认真总结我国金融制度变迁过程当中的一些宝贵经验,继承并发扬光大,认真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不能全盘否定、全盘肯定、全盘接收,要因地制宜,创出符合中国特色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现代中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创新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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