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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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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一、学校安全责任制度

学校安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严格实行校长包校、中层干部包年级、班主任包班、任课教师包课堂制度。区教育局各科室按职能负责所管理的学校及园所的安全工作。每年年初,区教育局、学校、班级、家长层层签定年度安全责任书,就学校安全目标、安全职责、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明确责任。

二、学校安全教育制度

学校要加强师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季节、形势、环境的变化及学生的年龄特点,确定相应的安全教育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每学期开学初、学期中、放假前要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平时要结合校会、班会、课堂教学渗透安全教育。要组织师生学习《中小学安全知识读本》、《学校安全工作须知》及各种安全法律法规。要聘请公安、交通、卫生、消防等部门专业人员到学校上安全教育课。保证安全教育的正确性和规范性。要利用“安全教育日”和“安全生产月”突出教育主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提高教育效果。

三、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安全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做到安全工作事事有人管、时时有人抓。

1、加强学生“一日安全常规”管理。对学生上学、放学及在校活动每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对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重点环节确定专人负责,进行重点监控,确保学生安全。

2、加强校舍安全管理。要完善校舍勘查鉴定制度,确定检查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校舍,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及时报告、立即整修。

3、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沿交通要道的学校要设立警戒标志。学生上学、放学时要加强重要地段、重要位置的教干、教师值班管理。要定期邀请公安、交通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确保接送学生车辆车况好,驾驶人员素质高。

4、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学校要密切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要保持畅通,疏散指示标志要清晰,各类消防设施、器材要完备。要加强学校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及时更换老化用电线路。要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严禁学生私拉电线、私用电器,用蜡烛照明。

5、加强饮食卫生安全管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工作。要加强食堂工作人员管理,严禁外人随便出入食堂。要建立食品、原料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销售安全管理制度,严把各个环节,严格操作规范,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加强食堂基础设施建设,配备消氰防蝇、防鼠等必要的设备。用水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炊事人员要定期查体,取得卫生防疫部门的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严禁个体商贩、学校内部职工及家属在校内经营小食品、冷饮及饭菜,教育学生不得随意到校外饮食摊点就餐。

6、加强学生健康安全管理。要按规定配备校医,加强学校卫生室建设和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要强化学生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查体,建立学生健康查体档案。

7、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安安全管理。要与综治办、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及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校门口不能有面向学生的小食品摊点,校园周边200米以内不得开办电子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等,所有电子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不得接待未成年人。学校保卫人员要昼夜值班、巡逻,要特别加强女生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

8、加强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学校教职工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役使或变相役使学生。认真落实《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办学行为,减轻课业负担,努力创造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环境,促进学生主动、活泼、健康发展。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时化解学生的心理问题。

四、校内外大型活动审批制度

学校组织的大型集体活动必须报区教育局审批,审批报告要附有安全应急预案。活动前,要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活动过程中,要加强对现场的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禁止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和一般性庆典活动。确需学生参加的大型庆典活动,必须报请区教育局批准。

五、学校安全报告制度

要加强学校事故及事故报告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中小学安全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每月1日上报前一月安全情况。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后,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六、学校安全检查制度

区教育局每学期至少组织两次安全工作综合检查,专项检查不定期进行。中小学安全检查采取区教育局领导包镇街道的包片负责制。检查依据《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的要求进行,集中检查时制定检查提纲,其他检查采取不答招呼、随时抽查的方式进行。

检查结束后,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现场反馈检查情况,受检学校负责人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字。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跟踪档案,限期整改,并及时调度整改情况。

七、安全工作考核制度

区教育局建立安全工作考核制度,把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管理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对思想重视、制度健全、工作卓有成效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酿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严肃查处。凡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一律取消本年度评选任何先进的资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安全管理50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员工、学生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区直及镇街道所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要自觉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学校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学校校长(园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学校行政管理和教学、后勤、基建、保卫、学生管理、团队等有关机构,对其主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学校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国家、对人民、对下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重视学校的安全工作,应主动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六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七条学校校长(园长)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第八条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九条学校安全教育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学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游泳安全教育;

(三)消防安全教育;

(四)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五)用电用气安全教育;

(六)实验、实习及社会实践安全教育;

(七)校内及户外运动安全教育;

(八)网络安全教育;

(九)劳动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十)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学校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培养、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能训练,重视加强紧急情况下撤离、疏散、逃生等安全防护教育,增强师生自救、自护和互救的能力。

第十条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初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对典型事例进行具体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强化安全意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

第十一条学校应开设安全教育课,每学期至少安排8课时,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确定各年段安全教育目标,形成层次递进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煤气中毒、防意外人身伤害等安全知识教育。

(一)幼儿园安全教育应使幼儿初步学习处理日常生活中危急情况的办法,接受成人有关安全的提示,学会避开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和保护自己。

(二)小学安全教育应使学生初步树立安全观念,了解学校和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安全知识,熟记常用的报警、援助电话,具备初步的分辨安全与危险的能力,掌握紧急状态下避险和自救的简便方法。加强交通法规教育,提倡步行上学,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车上学。

(三)初中安全教育应使学生树立安全观念,自觉遵守安全法规,保护公共安全设施;熟悉学校、家庭、社会中须知的安全知识,掌握事故发生后请求救助的基本途径,具备一定的危险判断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四)高中及以上安全教育应使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和社会公德意识,自觉维护公共安全,懂得运用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掌握紧急状态下自救自护的基本方法,具备一定的抵御暴力侵害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应根据地域、环境、季节特点,利用活动类课程时间,每月定期对学生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学校应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的布局状况,并在公安、消防、防震救灾等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师生进行应急逃生演习。

学校应将放假前、开学初、夏季来临前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进行水陆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游泳安全和校内外活动安全的专题教育,并传授发生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和基本技能。

学校应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周一)等活动,针对安全教育的薄弱环节,根据教育主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应充分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及与家长签定安全责任书等形式,加强家校联系,取得家长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监督的密切配合,并共同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碍疏导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四条学校教职工要恪守职业道德,严禁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宣传阵地和设施,开展安全教育。

第三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十六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学校内部应层层签定安全责任书,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十七条加强学校保卫队伍建设,健全学校保卫机构。学校都要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负责学校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居于交通要道、闹市区或社会治安环境较差、规模较大的学校,要积极同公安、交警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在学生上学、放学和晚自习结束时,派警员在校门口疏导和排除干扰,保证学生出入有序安全。

第十八条建立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安全常规管理制度。学校应对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提出安全要求,并对校内安全防范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加强管理,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建立严格的学生点名、考勤制度,在正常教育教学时间,发现学生未到校或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取得联系,尽到告知的责任,避免意外情况的发生。要规范办学行为、教育行为,禁止星期天、节假日组织学生上课、补课,不得随意调整或延长学生在校时间。

第二十条在上操、放学、下课、集合等学生下楼梯或出校门集中时段,要采取错开时间,分年级、分班级逐次下楼或出校门,并安排教干教师在楼梯口、人员密集处值勤疏导,严防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学校应在每月第一个星期对校舍(含食堂)、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及学校卫生保健品、化学药品、食品卫生、安全警示语等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节假日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

学校对教育主管、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在安全督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对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请示协助解决。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将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做到与学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对各种重点安全专项检查,学校应形成书面报告,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安全工作应列入学校内部管理、评估的重要内容。学校应建立有关工作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定期进行查验,作好工作记录或检查记录。

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四章校内设施安全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加强校舍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幼儿园(所)楼上活动平台、二层及以上楼房窗户应加护栏、警示牌,加强对悬挂物、高处堆放物的管理。

学校建筑施工应加强安全管理,工程场地要实行安全隔离,设立安全警告标记。要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学校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凡未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的新校(园)舍一律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定期进行校舍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果断采取应急措施,立即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

凡经区及以上教育、建设部门鉴定的 D 级危房,学校应立即停止使用,对 D级以下危房应制定修缮和加固计划方案报有关部门,尽快修缮或加固、翻新。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荷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学校应书面上报主管教育部门和城建部门,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依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师生宿舍、实验室、礼堂等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设施和用电安全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检修,保证正常运转。

学校应按规定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食堂、锅炉房、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配齐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械规格正确、功能有效,有关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使用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学校应在师生密集场所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开展夜间活动(包括上晚自习等)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停电应急措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师生能安全撤离和疏散。

学校应加强电源、电器、电网及散热器的检查,防止因漏电或线路老化等隐患引发事故。

严禁学生在宿舍私自接线使用各类电器,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严禁将煤油灯、蜡烛、煤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第二十七条严禁学校在校内制作、存放、销售烟花爆竹及火药类物品,严禁学生参加此类活动,严禁在校(园)内焚烧纸张、垃圾。

第二十八条严格加强学校实验室、电教室、财务室、档案室、图书馆、仓库的管理,学校实验室应遵守《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按有关部门规定,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其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实验。除教学正常使用的少量化学试剂外,各种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危险品库或专用危险品橱柜内,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对危险化学品的领用、消耗,学校应随时登记,建立档案备查。存放各种危险化学品的仓库要设在远离教室、宿舍、食堂以及水源的地方。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加强对校园计算机网络的管理,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内容影响学生。

第五章 校外活动安全

第三十条学校应加强校外大型集体活动的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公益活动等各种大型活动应以安全、就近为原则,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逃生应急方案。

实行学校大型活动批准制度。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或较远地方旅游、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公益劳动等大型校外集体活动,应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学校在外出前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必要时应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对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第三十一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实验、实习、勤工俭学等活动应坚持无毒、无害和力所能及、确保人身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操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加强劳动防护。学校应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危及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其他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如扑救各类火灾、防汛、防洪等。

学校校长有义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要求学生参加没有安全保障的社会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重视和加强车辆管理。学校的机动车辆应加强保养和维护,接送学生的校车应符合安全标准。学校集体活动租用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应经交通管理部门检查、许可,按规定运行。严禁学校租用证件不全、车况不良及农用车、拖拉机等不符合规定的交通工具,严禁聘用无客运车辆驾驶资格的司机,严禁超载运行。学校、老师个人用车在校园内要超低速行驶,校园内道路上有学生时,禁止车辆通行,不得乱停乱放。教育学生在上、放学途中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

第六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三十四条学校体育器械、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新器械和设备投入使用前,教师要先对其进行性能测试,完全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加强对早操、课间操、体育课教学等校内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禁止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操等体育活动。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比赛,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征得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的同意和支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体育课教学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教学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符合学生年龄、性别特点和地理、气候条件。学校对体育活动时间要合理安排,校内活动场地不足的,可采取错开体育活动时间、开展不同形式的活动等措施。

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在组织体育竞赛、军训以及其他较为剧烈运动时,禁止有病、体弱或身体不适者参加。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配备专(兼)职校医,加强学校卫生室建设,按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严格执行学生常见病、流行病防治要求,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控与报告制度,一旦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机构报告,妥善处理。

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等名义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学校有责任抵制向学生推销药品或保健品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在食品采购、存储、加工和供应、销售等环节,加强管理和监督,严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

学校应为师生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开办。食堂采购食品时必须索证,严把食品质量关,把好加工过程的卫生关和食品存贮关,落实防蝇、防鼠等卫生管理的各项制度。严禁从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处购进食品,不得允许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在校内经营食品,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校园。中小学不得制售冷浑凉菜。学校内部取消小卖部。

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体检。学校不得聘用传染性病源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堂工作。食堂工作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学校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对食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七章  校园秩序安全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重视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学校保安人员应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时期学校领导应轮流值班,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件,学校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予以制止和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加强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擅自进入餐厅、宿舍、教学场所,防止投毒等各种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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