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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大学生创业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09]39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就业工作的通知》(芜政[2009]29号)、《关于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芜市办[2009]11号)等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经研究,建立芜湖市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
  一、创业园设在芜湖留学生创业园内。设立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不单设机构,在芜湖留学生创业园加挂牌子),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入驻创业园的创业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创办人原则上是毕业2年内、户籍落在我市的高校毕业生,并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
  2、创业项目较成熟,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
  3、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相关规定;
  5、具有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三、入驻创业园的创业企业须履行以下程序:
  1、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大学生创业园入园申请书》、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创办人身份证明和学历学位证书等;
  2、由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确定入驻资格;
  3、通过审批的创业企业与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签订相关协议。
  四、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提供咨询服务,审定进园企业资格,办理进园和出园手续;进行日常监督,确保创业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创业活动;
  2、提供创业指导服务。聘请具有企业管理专业知识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专家教授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个性化的咨询、指导;
  3、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帮助解决工商注册咨询、人才落户、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账务处理、投融资渠道、产学研转化等问题;
  4、搭建创业交流服务平台。定期组织大学生开展创业交流和考察活动,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等;
  5、为进园企业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
  6、编制创业园的发展规划等。
  五、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对创业企业进行以下管理:
  1、创业园采用合同制方式进行管理。创业企业负责人在接到进驻创业园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与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签订有关合同;
  2、创业实施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和项目内容,中止、提前或延期计划实施等变动,创业企业负责人须提前15天提出书面报告;
  3、对项目实施计划执行不力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创业企业,予以撤消或中止有关合同;
  4、创业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出《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退出创业园:
  (1)不遵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2)不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3)严重或屡次违反大学生创业园有关管理规定的;
  (4)私自将企业经营场地转租的;
  (5)不适宜继续生产经营的。
  创业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六、经评审,符合进园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各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1、市工商部门
  负责对进园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首次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创业开办有限责任公司的,其首次出资不少于注册资本金的20%,最低可放宽至1万元,其余允许3年内分期到位,前两年到位应不少于注册资本金的70%。
  2、市税务部门
  负责对进园创业企业,自进园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符合税收减免税政策的,依法办理税收减免手续。
  3、市科技局(含芜湖留学生创业园)
  负责对进园创业企业自进园之日起3年内,免收物管费,减半收取场地费。
  大学生科技型创业企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大学生创办、领办科技企业的,在科技计划和资金上给予优先安排,简化审批手续;创业毕业生及创办的企业,取得国内外专利的,给予资助或奖励。
  4、市人事局
  负责为大学生创业企业免费提供两年人事代理、户籍挂靠、组织关系接转、职称评审、人才招聘等人事人才服务。
  5、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等部门
  负责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对于高校毕业生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2年。属于微利项目的,由财政全额贴息。对组织起来通过合伙经营和创办企业的,可统一纳入组织起来就业范围,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规定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6、市人才办
  负责大学生创业各项事务的协调解决,督查国家、省、市相关创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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