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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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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创新的概念
  经济理论中关于创新的定义,是由熊彼特首先确定的,他认为:创新是指企业家实行对生产要素的新的组合。这包括五种情况:引入一种新的产品或提供一种新的产品质量、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应来源和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建立一种垄断地位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熊彼特定义的创新概念所包含的范围很广,包括经营创新、技术创新与体制创新等等,但他并没有对创新本身进行细致的分析研究并给出严格的定义。
  正确地界定技术创新的概念,对于技术创新理论的研究以及它在经济发展中的具体实践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经济学家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美国学者莫埃思曾对350多篇关于技术创新的文章进行了统计,列举了形形色色的定义。在技术创新概念的界定上,分歧意见主要集中在对技术创新中的“技术”概念的理解、对创新过程所涵盖内容的认识、对技术变动的强度限定、以及对技术创新复杂丰富内涵所说明的不同侧面对定义的影响等方面。
  1992年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为:技术创新包含了新产品和新工艺的产生以及对产品和工艺的重大技术性改变。创新包括了一系列科学的、技术的、组织的、金融的和商务的活动。我国学者认为: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总之,技术创新概念的严格定义是一个相当广泛而复杂的问题,难以用简单的定义将它涵盖,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大家都能认可的严格意义上的统一定义。但是,有一点是公认的,就是技术创新是一种经济概念,是一种经济发展观。这一概念的内涵是,高度重视技术变革在经济变革中的重大作用,它是经济和科技甚至包括教育、文化等的有机结合,不是一个纯粹科技范畴内的概念。
  二、发明创造的概念
  发明创造严格意义上的定义在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难以取得一致的看法,但公认的基本特征应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发明创造必须是首创的、独创的、新颖的,不能是简单的重复,更不是模仿;其次,发明创造必须对社会发展有意义或者是有用的,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或理论问题。概括地说,发明创造是指提供新颖的、有意义的成果的活动。
  发明创造还有狭义创造和广义创造之分。狭义创造产生的成果所具备的新颖及有意义是指对全世界、全人类的范围来说的“首创”或“前所未有”;而广义创造产生的成果所具备的新颖及有意义是指对某一地区、部门、系统的范围来说的。例如,爱因斯坦发明的相对论属于狭义发明创造,属于首创、前所未有的震惊世界的成果,对全世界和全人类都有重要的意义;而我国研制成功的原子弹、载人航天卫星等成果属于广义发明创造,虽不是世界首创,但却是完全靠我国自己的力量研制出来的,对中国、中国人民的范围来说仍是“首创”或“前所未有”,仍不失为震惊世界的伟大创举。
  界定发明创造中的“新颖、有意义”,其相对范围可大可小,一般来说,发明创造总是从相对部门或地域的广义发明创造开始,逐步做出前所未有的、对更大范围乃至全世界都有重要影响的狭义创造。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广义创造,就没有狭义创造,广义创造是狭义创造的基础。
  三、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的联系与区别
  1、将创新与发明创造区别开来是熊彼特的另一大贡献
  熊彼特认为:只要发明还没有得到实际上的应用,那么经济上就是不起作用的。无论是科学发明还是技术发明,在发明未能转化为商品之前,发明只是一个新观念、新设想,在它们没有转化为新装置、新产品、新的工艺系统之前,不能创造任何经济价值。他还认为:“作为企业家职能而要付诸实际的创新,也根本不一定必然是任何一种发明。”因此,可以说发明是创新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不是充分条件。对于源于科技发明的技术创新来说,发明仅仅是创新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换句话说,创新是人类创造活动的一种,其本质就是创造。创造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习惯叫法,如科学领域的创造习惯称为“发明”或“发现”;体育竞赛中的创造习惯称为“ 破纪录”;文学艺术领域的创造习惯称为“创作”;技术领域中的创造习惯称为“革新”;等等。
  2、创新和创造发明虽有一定的联系,但仍有本质的区别
  首先,创新是一个经济学范畴的概念,必须有收益。如果根据新的思想,生产出新的产品,虽然很新颖,若不能应用,没有收益,这可以说是发明创造,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创新。
  第二,发明创造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创新则是相对的概念。例如,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先要考虑自己是不是第一个做的,若别人已经做过,你就不可能再申请专利了。它在“首创”或“第一”问题上是绝对的。创新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不必像申请专利那样要查清是不是“第一”或“首创”,是不是人家已经第一个做过了。创新有一个相对的范围,不必先考虑在部门、系统内过去有没有人做过,只应了解做的程度如何,我们做了以后有哪些进步,同时这个进步可以有收益,这就是创新。
  第三,发明创造既有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发明创造,也有阻碍社会发展的消极“发明创造”;而创新必须是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创造。如计算机的发展是积极创造,而电脑算命、计算机病毒则是消极创造;核科学和技术的发展是积极创造,而核武器的发展则是消极创造;生物和化学科学的发展是积极创造,而生化武器、毒品提炼技术则是消极创造。但是,创新则不同,没有人会将伪科学或假冒伪劣称为技术创新。
  第四,创造强调是第一次的首创,也可以是全盘否定后的全新创造;创新则更强调是永无止境的更新,它一般并不是对原有事物的全盘否定,而通常是在辨证的否定中螺旋上升。
  综上所述,创新与发明创造的概念,在一定意义上说有本质上的区别,但在“创新”(innovation)和“创造”(creation)字义解释和内涵的把握上又难以有严格的界定,学术界对此问题众说纷纭,难以取得一致的看法。
  3、创新和发明创造所遇到问题解决的思维方法是相同相通的
  笔者认为:无论是创新,还是发明创造所遇到的问题,对其加以解决的思维方法都是相同相通的。“创新与发明创造”的能力既源于天赋,更来自于后天的教育培养,来自于通过各种形式的启发和引导,包括从创新与发明创造思维方法、认知障碍及其克服,到创新的非认知调控和创造性人格特征分析等。总之,用一种新的方式、比较高的效率培养创新与发明创造型人才是我们希望达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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