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融资 > 投资动态 > 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卫生改革与发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决策提供动态的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卫生统计的数据采集、报告、汇总和分析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网络直报遵循依法上报、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部:负责制定国家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及信息分类标准; 组织编制直报系统软件,负责国家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组织实施全国网络直报工作,开展直报工作督导检查与考核评估。网络直报具体工作由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承担。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地方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制度,制定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负责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负责本地区卫生统计直报管理工作,包括用户管理、数据收集、质量监控、数据传输、系统安全等;组织开展本地区直报工作督导检查,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
    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卫生统计直报管理工作,包括用户管理、数据收集、数据催报及审核等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直报工作考核和评估,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
    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规范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具体执行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包括数据录入、审核及上报。
    第三章  直报工作制度
    第七条 直报单位及直报人员
    直报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不含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县(区、县级市)卫生局。
    直报人员:直报单位的统计人员,即填表人。
    第八条 直报内容
    依据《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直报内容为: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和妇幼卫生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内容,卫生部布置的其他调查任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增加的调查内容。
    第九条 上报时限
    直报时限分为年报、季报和实时报告三类。
    年报:要求次年1月30日前完成上报。
    季报:要求季后1个月内完成上报。
    实时报告:卫生机构发生变动(增加、注销、合并)后10日内完成上报或更正,卫生机构增减人员和设备后1个月内上报。
    第十条 直报程序
    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登陆省级直报系统上报本单位数据。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和村卫生室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辖县(区、县级市)卫生局报送电子或纸质数据,由县(区、县级市)卫生局代报数据。
    省级数据中心将本地区数据上传卫生部数据中心。
    第十一条 直报方式
    在线填报:直报人员登陆省级直报系统填报数据。
    离线录入、在线上传:直报人员利用直报系统提供的客户端软件(离线工具)录入数据,审核后通过网络上传。
    第十二条 数据交换
    部、省两级数据中心使用数据交换中间件实现数据同步。省级数据中心实时上传直报用户、增减卫生机构、增减人员及设备信息,定期交换季报和年报数据。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数据审核
    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应对录入数据进行严格审核,及时发现并更正错项、漏项以及逻辑错误,确保录入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上报。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报告期内及时上网审核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数据,注明“审核通过”或“审核未通过”。
    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报告期内及时上网查看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数据上报情况,批量审核辖区内直报单位数据。
    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对各地区上传的数据进行逻辑审核。
    第十四条 数据订正
    医疗卫生机构直报人员发现上报数据有错,须在数据上传后3日内订正。
    县、地级卫生局在报告期内可订正辖区内未通过审核的医疗卫生机构数据,但须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核实;也可通知医疗卫生机构5日内订正。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报告期截止后5日内完成数据订正任务,修订数据须向有关单位或人员核实。
    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5日内完成各地区上传数据的审核任务,退回错误数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3日内订正数据并将订正数据上传部级数据中心。
    第十五条 数据催报及补报
    催报:报告期截止5日前,系统发出催报公告,公布尚未上报数据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补报:报告期截止后第1天,系统公布漏报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通知辖区县级卫生局在报告期截止后3日内完成补报任务。
    第十六条 监控及考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直报工作考核制度、直报情况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发现问题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章  数据与系统管理
    第十七条 数据分析及利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统计信息数据库,加强统计分析与利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医疗救治系统提供动态的医疗救治机构、专家及医疗服务信息,为制定卫生政策、卫生规划和宏观管理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数据保存
    部、省级数据中心的数据要求长期保存,县(区、县级市)卫生局对基层单位上报的电子或纸质数据保存3年。各级卫生部门的汇总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数据字典
    数据字典是《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未经授权不得更改。省级直报平台可增加地方调查制度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但不得与部级标准相冲突。
    行政区划代码是系统权限分配和用户管理的依据,除省级系统管理员外,其他人员无权修改。为保证系统的稳定性,行政区划代码每年更新一次,即:用原代码完成上年度直报任务,下年度使用变动后的代码。
    第二十条 系统安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用户管理制度,加强帐户安全管理。直报系统用户(系统管理员和数据管理员)须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联系电话。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和数据管理员要相对稳定,更换人员无须更换帐号,但要更换密码。操作人员不得泄露或转让用户帐号和密码,发现密码被盗用应立即更改密码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
    直报系统要求建立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直报系统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决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报系统环境依托省级指挥决策系统并满足运行需要。
    省级数据中心要求统一直报软件,统一信息分类、统一数据交换标准、统一直报流程和管理制度。直报软件和相关信息标准由卫生部制定。
    第二十二条 人员及经费保障
    要求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配备2-3名专业技术人员,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配备1名直报工作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承担直报工作。
    要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配备计算机等直报设备,具备上网条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将网络直报工作经费(系统运行、系统扩展及升级、人员培训、通讯等)纳入预算内卫生事业经费统筹安排,以保证直报系统正常运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报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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