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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人事管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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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进行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
    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部门主管一―经(副)理、科(副)长。
    部门职员一―业务员。
    第三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个等级。
    第四条 每―职位均设置一“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职位等级。
    第五条 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人员编制表”,经总经理核定后转送董事会核定。
    任用第六条 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
    第七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八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后,报请董事会批准。
    (四)科长一―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董事会批准。
    (五)副科长―――由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
    第九条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条 新进人员应先办理安全调查,并按其学历任用。
    第十一条 除正式从业人员,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人员,其待遇、工作期间及工作条件以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三)通缉有案,尚未撤销考;(四)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五)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六)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七)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八)末满十五周岁者;(九)主管人员,不合于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者。
    第十三条 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四十天,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试用成绩欠佳,或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公司前有不法事情者,可随时停用。
    第十四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本公司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缴验户籍册。
    (四)缴验医院最近一个月体格检查表。
    (五)缴验前任职机构离职证明书。
    (六)缴验遵守本公司人事等规章规定的志愿书及保证书(保证服务期间行为、安全及保管财物等连带赔偿责任)。
    (七)填缴劳工保险加保表二份。
    (八)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服 务第十五条 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说明外,如为该说明书没有提及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的,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
    第十六条 本公司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实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守规则,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十七条 本公司从业入员因过失或故意导致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公司工作时间,每周为四十二小时,星期天及纪念日均休假。业务部门如因采用轮班制,无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七天给予一天的休息,视为例假。
    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的每日上、下班时间,可依季节的变化事先制定,公告实行。业务部门的每日工作时间,应视业务需要,制定为一班制,或多班轮值制。如采用昼夜轮班制,所有班次,必须一星期调整一次。
    第二十条 上、下斑应亲自签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打,如有代签或代打情况发生,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一条 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定。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每日工作时间订为七小时,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至十小时。所延长时效为加班。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其延长的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可派人员值日值宿,其办法另定。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办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十四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八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八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六天。
    (五)娩假――女性从业人员分娩,可请分娩假八星期(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或集会,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二十五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十五天,逾期再按前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末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合,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第二十七条员工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上交,病假在七日以上者,应附医师的证明,公伤假应附劳保医院或特约医院的证明,副经理以上人员请假,以及申请特准延长病事假者,应呈请总经理批准,其余人员均由直属经理批准,必要时可授权下级主管批准。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而未到者,以旷工论处。
    第二十八条 旷工一天扣发当日薪水,不足一天照每天七小时比例以小时为单位扣发。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四条一、二款规定可请病、事假的日数,系自每一从业人员报到之日起届满一年计算。全年均末请病、事假者,每年给予一个月的不请假奖金,每请假一天,即扣发该项奖金一天,请病事假逾三十天者,不发该项奖金。
    第三十条 本公司人员服务满一年者,得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
    (一)工作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七日。
    (二)工作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十日。
    (三)工作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年十四日。
    (四)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加给一日,但休假总日数得超过三十日。
    第三十一条 特别休假,应在步步为营妨碍工作的范围内,由各部门就业务情况排定每人轮流休假日期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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