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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抢注还要交多少学费?

时间: 互联网创业

 又是一起互联网域名抢注案。“恶意”的标准是什么?是以域名下网页所载内容为准?还是以某人或企业的知名度为准?抑或是以优先权、先用权为准?如果以域名下网页所载的内容为准,在不存在违反基本的公序良俗的情况下,网页内容可以是无限制的,为何要以一种后权利的提出否认优先权利的存在?

  业内人士称,如果是以知名度为标准,显然既不合理,又有悖于法的平等性原则,同时易导致私权的滥用。例如张三以自己是名人提出诉争,当知名度作为一种是否保护的判别标准时,张三便夺回了“自己的”域名。但是当某一天名人张三突然改名李四,并广布天下时,这位原先的名人张三,现在的名人李四,是否同样可以以侵权为借口,索要已注册的“李四”域名呢?那么先前已夺回的“张三”这个域名应归谁所有呢?

  当索要域名的申请者提出讼争时,如何判别相同使用效力不同后缀域名究竟哪一个应当视为侵权?同时,在申请者提出讼争时,是否应首先对申请者的因域名后缀差异,有选择的提出诉争的现象先做出是否含有“恶意”的判别?

  互联网的域名抢注还要交多少学费?在网络经济的风潮中,希望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能及时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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