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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外科技创新取经

国家层面的战略导向、政策引领和加大投入,发挥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主体作用,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创新型人才等,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
  通观发达国家发展之路,无不依托科技创新,其间虽有先后、主次、具体措施之别,但在国家层面的战略导向、政策引领和加大投入,发挥企业和科研机构的主体作用,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创新型人才等方面,却是殊途同归。中国的自主创新之路,虽自有其国情基础,但许多国外共通的先进经验,也很值得借鉴,大可为我所用。
  提至国家战略予以支持
  将科技创新提至国家战略层面,加大科技投入,出台优惠政策,是许多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
  加拿大联邦政府认为,创新是知识经济时代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而科技创新则是创新最重要的基石。为把本国创新能力提高到世界前列,加政府于2002年初出台了“加拿大创新战略”,计划于2010年把科研经费预算在当时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创新的政策。成立加拿大创新基金会(CFI)是重要措施之一,通过向研究项目的基础设施投资来提高加拿大各大学、院所、医学研究机构和非赢利机构从事世界级科研开发的能力,目前拨款已达30多亿加元,资助了5000多个项目。
  在过去不断加大科技投入与促进成果转化的基础上,新加坡于2006年推出“智能国2015”资讯计划蓝图,政府连续成立几个战略研发机构(研究、创新及创业理事会和国家研究基金)并由总理或副总理亲自挂帅,制定一系列新的研发战略,显示了新加坡政府力争在未来5~10年内通过科技强国的战略。
  瑞典的科研投入占GDP比重2005年达到3.88%,仅次于以色列,居世界第二位。国家设立一个专门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机构,各级地方政府也都设立专门机构推进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政府对高科技项目投资占企业投资的25%~30%。
  芬兰研发投入占GDP的比例也高达3.5%,居全球第三。2005年在研发方面的投入为54.74亿欧元。每年的研发投入中,政府投入保持在30%左右,企业占70%。政府还将重大科技发展项目纳入国家计划,与企业共同投资,成果归企业所有,以鼓励企业研发积极性。
  在英国的苏格兰,政府通过技术中介机构对电子信息、生命科学和能源等领域的重点项目进行扶持,支持资金达4.5亿英镑。苏格兰行政院金桥创新基金对有市场前景的高科技项目给予其研发经费30%~50%的资金扶持。苏格兰企业局设立了风险投资基金、联合基金和萌芽基金,分别对处于不同阶段的科技基础进行风险投资,以此吸引银行和私人投资。
  用税收手段推动技术创新更是各发达国家的常规做法,如税收减免、加速折旧和税收信贷等。
  企业和高校成为创新主体
  各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培育和增强企业和高校等研究机构在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比较而言,企业偏重技术领域,高校偏重科学领域。
  一般认为研发投入达到营业收入的5%即为高技术企业,实际上,很多企业都大大超出了这一比例,如瑞典爱立信公司研发投入为营业收入的16%,飞利浦公司为 6%。加上政府对企业投入的支持,瑞典的企业科研投入达到科研总投入的74%,是发达国家中最高的。其中62%的科研投入集中在20家雇员在500人以上的大型企业,最大的5家企业占了企业科研总支出的80%左右。
  美国的大企业都设有自己的研究与开发实验室,每年在研发方面的投入占全国总量的2/3左右。美国政府还通过修改立法和提供资助等方式鼓励企业建立以科研为目的的产业联盟,如半导体产业的SEMATECH联盟和通信行业的TD-CDMA联盟等,从事新的产业技术与标准的研究与推广。
  英国的大学已成为高技术产业化的主力军。现有的50多个科技园区大都建在大学附近(以剑桥大学科技园为代表),很多科技园和创业公司本身就是大学投资或部分投资建立的。政府对研究人员采取多种激励方法,如对知识产权开发带来的利益,有关人员与研究机构一起按比例共享,给予带薪假期奖励,增加研究经费或更新实验设备,允许职工工作期间在规定的最大时间限制范围内对外进行有偿咨询活动,允许职员在衍生公司里拥有股份等。
  新西兰政府从2003年开始,仿效英国的研究基金拨付与评估管理办法,设置并实施支持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的研究基金拨款项目,基金拨付以评价个人研究项目为基础,而不以院系单位为基础;评价强调创新和质量,而非数量;设立五个等级标准,根据分级评估给予不同资助。
  瑞典的高校部门除每年从政府直接得到一定的科研经费以外,研究人员还可以申请外部资金,包括科研基金委员会、学术团体、私营基金等,其比例近年来一直上升。
  规范管理科研成果转化
  加快并规范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是科技创新真正变为生产力的关键一环,为各发达国家普遍重视。
  美国政府专门资助成立了全国性的科技成果推广机构,如国家技术转让中心和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合体。除此类常设的中介机构外,还通过实施旨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种计划,在全国范围建立各类技术推广中介网络,如商务部同各州政府合作开展的“制造技术推广伙伴关系”计划,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嗅觉灵敏的风险基金则帮助新兴企业将有市场潜力的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产品和服务,由于风险投资的支持,硅谷诞生了一大批如英特尔、微软、谷歌等产业巨头。
  加拿大智库——加拿大谘议局2005年发表的一项研究报告指出,加科技成果商业化要取得成功,必须在人力资源、科研、资金和机制4个方面有突出表现,为此,它提出6点建议:建立由产业界牵头,把供应商、研究机构和支柱企业结合在一起的合作研究网络,以提高供应链的创新水平;建立更多的区域性实习项目,以培养加拿大紧缺的有能力、有经验、能把新概念转化为消费者所需商品和服务的企业家;对其他企业和机构的技术创新进行投资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以鼓励企业对新企业进行投资;政府扩大对企业试验性项目的税收优惠范围,使企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也能享受税收优惠;政府和大型企业应实行战略性的引导措施,对供应商的创新给予经济上的支持和鼓励;让私有部门在加拿大商业发展银行种子基金的使用上有更多的发言权。
  新加坡政府自1998年以来积极推动旨在促进企业与科研院所合作的“技术孵化器”计划,在研制高附加值产品、促进科技能力商品化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 2002年又推出“技术提升计划”,包括将科研人员和工程师借给企业,使技术成果尽快转移到企业。此外还成立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下设13个研究机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芬兰政府贸工部下设国家技术开发中心,主要作用是促进企业与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联合开发新产品。一个项目参与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越多,该项目获得资助的把握就越大。芬兰在全国各地建有10个科学园,通过相互参股、项目合作、成果转让、成果引进以及进驻等多种方式在产学两界实现有机的融合。
  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制度是鼓励创新、保护创造力的社会基础。这方面,各发达国家在以前基础上近年又有新做法。
  英国、瑞典是世界上最早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也是知识产权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近年来,英、瑞为了推进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加速转移和开发,在产权归属方面进行了改革。过去由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归国家所有,现已改为归项目研究机构所有,这使研究机构成为知识产权的管理者和经营者,而政府从知识产权的第一线退出,成为服务的提供者。
  苏格兰政府近年来制订了优化知识产权资源的战略,技术中介机构ITI正在建立知识产权库。爱立信公司将研究开发、制定标准和专利保护紧密联系在一起,公司保持着2万项有效专利,每年申请500多项发明专利。爱丁堡大学技术创新中心拿出商业化后专利许可费的35%~50%奖励发明人。
  德国专利制度以其覆盖面广、开放性和侵权惩罚的严格性着称。绝大多数的德科研成果都以专利形式体现,每年向联邦专利局申请的专利数在10万件以上。专利登记规范,文献库全部对外公开。一旦侵权,要根据该专利在全国甚至全球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乘以三倍或更多的数额予以罚款。
  大力培养创新型人才
  为实现科技立国,培养创新型人才被各发达国家视为最基本的国家课题之一。
  日本的科技人才培养政策,主要围绕以下三方面制定:一是基本普及大学教育,提高全民科学技术知识水平,扩大科学技术后备人才队伍(基础知识人才);二是以大学研究生教育为主,重点培养科学创新人才(创新知识人才);三是以企业为主,重点培养和确保技术创新人才(应用知识人才)。
  为培养具有世界前沿水平的研究人员,日本重点改革和加强博士课程的教育功能,加强教育研究基地建设,加强培养年轻研究人才,积极引进国外一流研究人才,完善国内外人才竞争机制。措施包括实施“万名博士后支援计划”、“21世纪优异计划”等。
  在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方面,日本进行研究生院教育改革,重点培养将知识转化为新的生产力的技术创新人才。产学研合作培养高层次技术人才,实施“派遣型高级人才培育计划”,产学合作共同培养特定领域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另如“新产业人才培养计划”、“大学成立1000个风险企业计划”等。
  在芬兰,教育也是创新体系的基石。芬兰政府每年在教育方面的支出仅次于社会福利开支,高达国家预算的18%。人口不到530万的芬兰拥有20所大学和29 所高等技术学院。芬兰还十分重视公民在职技术培训,据统计,每年有50%的员工参加培训。高素质的公民为技术创新和应用创造了良好条件。
  新西兰奥克兰大学在学生中提倡创业精神,其“火花杯”创业挑战赛和“交叉杯”生物学挑战赛对培养学生创新精神起到很大作用。同时还注重发展教职员工的创新能力,鼓励创新与晋升挂钩,强调研究表现,以之作为晋升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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