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允许类投资产业
允许类投资产业
一、新闻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
出版物印刷
(1)外资进入,但中方须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主导地位
(2)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国有出版物印刷企业,但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1)外资进入包装装潢(2)其他印刷品有条件放开,但中方须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主导地位
图书、报纸、期刊批发、零售和连锁经营
(1)非公有资本投资从事出版物发行、新闻出版单位发行的国有文化企业,但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2)外资进入,但书报杂志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方控股
(3)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参与国有书报刊音像制品发行企业股份制改造,但中方必须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主导地位
音像制作
国内资本进入
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
(1)非公有资本进入只读类光盘复制
(2)外商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可录类光盘生产企业
(3)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出版物印刷和只读类光盘复制等企业,但中方必须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主导地位
音像制品批发
(1)不影响内容审查前提下的中外合作经营(电影除外),但中方权益不得低于51%或起主导作用
(2)港澳资本可占70%股权合资经营,70%权益合作经营
(3)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参与国有音像制品发行企业股份制改造,但中方必须控股51%以上或占主导地位
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
(1)不影响内容审查前提下的中外合作经营(电影除外),但中方权益不得低于51%或起主导作用。
(2)港澳资本可占70%股权合资经营,70%权益合作经营
(3)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参与国有音像制品发行企业股份制改造,但中方必须控股51%以上或占主导地位
二、广播、电视、电影服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1)非公有资本可以设立广播影视节目制作企业,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广播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
(2)
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3)中外合资、合作(中方控股)
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制作
(1)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国有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企业,但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2)中外合作
有线广播电视接入网络、视频点播服务
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点播服务
电影发行
(1)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国有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2)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公司发行国产影片,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电影院和院线建设
(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新建、改造电影院,须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经营主导地位(香港、澳门除外)
(2)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可以以合资、合作或者独资形式在多个地点新建、改建和经营电影院
电影技术服务
中外合资、合作公司设立电影技术公司,须中方控股51%以上或由中方拥有经营主导权,仅限于从事履行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备和技术设备,提供摄制电影片的场地和技术服务
三、文化艺术服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1)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场所,但中方须控股51%以上或占主导地位
(2)香港、澳门资本进入演出场所
专业性社会团体国有资本之外的社会资本进入
四、网络文化服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五、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旅行社
各类资本进入
娱乐场所
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娱乐场所
六、文化用
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美术品批发及零售
外资进入
首饰、工艺品批发
外资进入
七、其他文化服务
文化艺术经纪代理
(1)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经纪机构,但中方须控股51%以上
(2)香港和澳门资本进入
(3)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